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保公司在业务所在地要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现根据我市各电梯维保单位的书面备案情况,并经核实,截至年6月15日,我市已有42家电梯维保公司,共52个驻点具备了维保所需基本资源条件。现将有关告知信息(详见附件)予以公示,以供广大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符合法规规定的电梯维保公司。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的公司,凡未具备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或未书面告知我局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附件:年度汕尾市电梯维保公司及驻点基本资源条件告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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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编辑:林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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