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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拆迁计划名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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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陆府公[]28号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拟征收东海镇红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作为陆丰市年度第三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已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

该地块属东海镇红星经济联合社属下,其四至为:东至原特殊学校;南至河图中学;西至河图中学;北至深汕高速公路边,面积为1.公顷,地类均为未利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上地块具体范围以实测勘界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可征收情形。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执行,按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由土地所属管辖的镇政府负责核定、清点、造册登记并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陆丰市各乡镇公立中小学校)土地征收及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陆府办〔〕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用地指标0.公顷,留用地按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按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核定人数为人,按每人元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依法落实到位。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陆丰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年6月27日

公告原文如下: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陆府公[]28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陆府公[]29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陆府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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